较大事故:追缉严重超员非法营运小客车致6人死亡事故,4民辅警被追刑,10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河南省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小客车非法营运、非法改装(加座位)、严重超员100%,闯红灯、超速101%丨卡口民警追车发生死亡6人事故,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丨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审核不严丨非法改装违法行为未处罚、责令改正
2021年3月27日22时许,值班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在S302省道进行巡逻管控,查处酒驾醉驾、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在S302省道与兴隆路交叉口盘查车辆中,示意赵建坤(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的豫A6A7H0号车辆(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12人,非营运)停车接受检查,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见状后从右侧车道加速向东驶离,执勤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驾驶豫E9658警车违规追缉。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在驶离过程中,沿葛嘴S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515国道交叉口时,闯红灯、超速行驶,与沿G51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刘彦虎驾驶的冀D3A139半挂牵引车/冀DWR8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12人受伤,其中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驾车掉头离开现场,未向指挥中心报告,未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职责。
经调查认定,豫A6A7H0小客车驾驶人赵建坤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超速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改装后添加座位),载人超过机动车核定的人数(核载6人,实载12人)等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经查,肇事豫A6A7H0号小客车司机赵建坤常年在内黄和郑州之间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近5年内累计交通违法行为50次,非法营运被交通部门查处4次罚款共5万元。2020年12月21日,因驾驶豫A6A7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以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且又一次严重超员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经调查非法营运历史处罚记录,年内第二次非法营运仍按照初次违法行为处罚5000元,且未将非法营运行为查处结果通报郑州市运管部门。经调查其交通违法查处历史记录,鹤壁高速交警对豫A6A7H0号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以超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未责令恢复原状。
另查明,其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单位及取保候审监管单位均未落实相关规定,导致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从事跨城非法营运活动。
对追缉车辆造成事故的执勤民警刘金泉和吴迪、石振坤、王磊三名辅警,2021年6月1日均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另外,调查组建议,对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违规办理暂住登记凭证为肇事车辆过户提供条件,未按照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以及对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审核不严等10名有关公职人员(公安、交通部门)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下附调查报告:
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
(三)事故车辆情况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五)事故企业情况
(六)事故道路情况
(七)勤务安排情况
(八)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情况
2.尸体检验情况
3.车速检验情况
4.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5.冀D3A139/冀DWR80挂号牌货车装载情况
6.道路鉴定情况
(九)天气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有关公职人员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升道路客运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四)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六)明确相关执法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2021年3月27日22时14分许,安阳市汤阴县S302省道与G515国道菜园镇路段十字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安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霁、副省长武国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安阳市委书记)李公乐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汲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厅文〔2020〕18号),省政府决定对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安阳市总工会、汤阴县人民政府、汤阴县应急管理局、汤阴县公安局、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邯郸市应急管理局、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省、市联合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国道515汤阴段“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27日22时14分许,赵建坤驾驶豫A6A7H0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12人,沿S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515国道交叉口时,与沿G51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刘彦虎驾驶的冀D3A139半挂牵引车/冀DWR8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12人受伤,其中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
3月27日22时16分许,汤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S302省道与G515国道汤阴县菜园镇路段十字路口一辆货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小型客车着火有人员受伤。接警后,菜园派出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120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安阳市委市政府、汤阴县委县政府和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等部门的相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后续案件办理进行指导。一是全力抢救受伤人员;二是对伤者立即开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召集医院专家尽一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三是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据收集工作;四是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尽快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五是成立由交警部门牵头的事故处理小组,尽快联系死者、伤者家属,及时、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六是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并严肃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在信息报送和处置方面,本起事故上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响应积极,能及时、准确上报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救援处置方面,各部门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始善终地做好伤者施救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群众和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豫A6A7H0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核载6人(实载12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登记所有人为河南大之域商贸有限公司,原车牌号为豫A6Z59C,2020年9月8日该车转卖给河南郏县安良镇神前村15号薛景瑞,车牌号变更为豫AY553C,2020年9月12日,该车转卖给河南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375号赵建坤,车牌号变更为豫A6A7H0,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保险情况: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100万、车损险13.414万,有效期至2021年9月15日,无车上座位险。2.冀D3A13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大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情况: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100万、车辆损失险28.2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万/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9日。
冀DWR80号麟强牌重型栏板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核定载质量为34000KG,机动车状态:正常。承保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责任险5万。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赵建坤,男,33岁,事故小客车驾驶人。住址为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375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4月1日,准驾车型C1M,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20年12月21日,因驾驶豫A6A7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刘彦虎,男,37岁,事故大货车驾驶人。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讲武乡张虎庄村九区75号。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3月26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4年3月26日,当前状态正常。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五)事故企业情况
邯郸市永年正旺物流有限公司,冀D3A13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成立于2017年6月,法定代表人王岩,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名下登记的单车、牵引车共73辆,半挂车共42辆,所属车辆均已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邯郸市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冀DWR80号麟强牌重型栏板挂车所属企业,成立于2013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苏增安,公司现有主车共90辆、挂车共94辆。道路经营许可证号130435206547,有效期至2025年2月17日。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汤阴县S302省道与G515国道交叉口,该路口自2019年以来发生伤亡事故共4起,其中伤人事故1起、亡人事故3起。东西道路为S302省道,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11M,汤阴段全长40公里,机动车流量大,货车较多,2019年以来共发生交通事故489起,其中简易事故430起、伤人事故42起、亡人事故17起。南北道路为G515国道,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10M,汤阴段全长20公里,2019年以来发生交通事故122起,其中简易事故92起、伤人事故20起、亡人事故10起。事故路口设置有波形梁钢护栏、指路标志、十字路口警告标志、限速标志、村庄标志、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中央有单黄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
(七)勤务安排情况
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辖六个中队,S302省道由交警二中队管辖,交警二中队共有民警2人(中队长闻良奎、民警任亚清),辅警6人,负责S302省道汤阴辖区路段的巡逻管控,接处警和查纠交通违法等日常执勤执法工作。
G515国道由交警三中队管辖,交警三中队共有民警2人(中队长李瑞国、民警刘金泉),辅警6人,负责G515国道汤阴辖区路段的巡逻管控,接处警和查纠交通违法等日常执勤执法工作。
交警大队每天晚上安排两个交警中队(值班主班中队和值班副班中队)值班备勤,负责全县辖区主要道路的巡逻管控,接处警和查纠交通违法等执勤执法工作。按照交警大队勤务安排,2021年3月27日晚上值班主班中队为交警三中队,值班副班中队为交警二中队。当晚交警二中队民警任亚清和交警三中队民警刘金泉各自带领5名辅警,在S302省道菜园镇、任固镇、古贤镇、京港澳高速口附近路段和G515国道进行巡逻管控,同时开展酒驾醉驾、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两车驾驶人赵建坤、刘彦虎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未发现酒驾行为,同时对两人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名驾驶员血样当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尸体检验情况
汤阴县公安局物证室法医对六名受害人尸体进行检验,分析认为:冯赵霞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郭军灵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刘利霞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段社真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代利红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张淑利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3.车速检验情况
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A6A7H0小客车事发时(碰撞时)的速度约80.4km/h,超速101%。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冀D3A139/冀DWR80挂号牌货车事发时速度约为32km/h。
4.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河南省威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豫A6A7H0小客车内部座位数是改装后添加所致。因货车右后轮胎及相关部件、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位损坏严重,均不具备其他安全性能的检验。
5.冀D3A139/冀DWR80挂号牌货车装载情况
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4000kg,实际装载钢材34600kg。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该车装载质量在称重设备误差范围之内,不属于超载。
6.道路鉴定情况
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路段出具了《安全性评价报告》:G515线北向南方向、S302线西向东方向进入交叉口前设有预告、告知指路标志、十字交叉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减速振荡标线、黄闪灯、道路标线等交安设施,其设置规模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第6.2.2条、第7.1.1条要求。G515线和S302线公路路线平纵面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3.0.12条、3.0.14条、第3.0.16条、第3.0.17条、第3.0.18条要求。
(1)G515线和S302线评价路段线型连续性好。
(2)G515线和S302线评价路段主线视距满足要求。
(3)G515线和S302线评价路段平曲线不需要加宽。
(九)天气情况
2021年3月27日,安阳市汤阴县天气晴、无降水。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豫A6A7H0小客车驾驶人赵建坤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超速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改装后添加座位),载人超过机动车核定的人数(核载6人,实载12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3]、第四十九条之规定[4],是造成该起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赵建坤,豫A6A7H0小客车肇事司机,常年在内黄和郑州之间从事非法营运活动。2015年12月10日以来,累计交通违法行为50次,从事非法营运被交通部门查处4次罚款共5万元。2020年12月21日,因驾驶豫A6A7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以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造成事故发生。
(二)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3月27日22时许,值班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在S302省道进行巡逻管控,查处酒驾醉驾、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在S302省道与兴隆路交叉口盘查车辆中,示意赵建坤驾驶的豫A6A7H0号车辆停车接受检查,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见状后从右侧车道加速向东驶离,执勤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驾驶豫E9658警车违规[5]追缉。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在驶离过程中,沿葛嘴S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515国道交叉口时,闯红灯、超速行驶,与沿G51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刘彦虎驾驶的冀D3A139半挂牵引车/冀DWR8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刘金泉带领辅警驾车掉头离开现场,未向指挥中心报告,未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职责。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执勤民警刘金泉和吴迪、石振坤、王磊三名辅警立案侦查并逮捕。
(三)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规定[6]对赵建坤第二次驾驶豫A6A7HO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7]将赵建坤驾驶豫A6A7HO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查处结果通报郑州市运管部门;未按照规定[8]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监管流于形式,行政处罚审核把关不严,对赵建坤在内黄境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问题失察失管。
(四)内黄县公安局楚旺派出所。在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移交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的过程中,楚旺派出所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缴至执行机关(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9],要求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将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缴至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没有接收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未履行对赵建坤取保候审的监管责任[10],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
(五)登封市公安局送表派出所。暂住登记管理审核把关不严,未按照规定[11]对暂住申请人员信息进行有效核查;暂住登记申报审批环节存在冒签现象;未按照规定对受理后的申请人员暂住情况进行日常核实。造成不在本地居住的赵建坤违规办理了暂住登记凭证,客观上为肇事司机赵建坤办理豫A6A7H0号事故车辆过户提供条件。
(六)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原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在查处豫A6A7H0号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时,以超员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未按照认定的违法事实[12]进行处罚,存在执法过错。
(七)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在向内黄县公安局楚旺派出所(赵建坤户籍地派出所)移交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楚旺派出所认为应将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缴纳至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并告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变更手续后再移交。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未按照规定[13]将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移交完毕;在取保候审移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向上级单位申请协调解决取保候审移交问题,未主动与内黄县公安局(楚旺派出所上级单位)沟通协商取保候审移交问题,未落实赵建坤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责任[14],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赵建坤,豫A6A7H0号普通小型客车驾驶人,2021年3月27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
2.刘金泉,中共党员,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2021年4月9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23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3.吴迪,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4.石振坤,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5.王磊,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1年4月2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5月28日经批准后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上述公职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决后,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1.朱红彬,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四级警长。在将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移交内黄县楚旺派出所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赵建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与内黄县楚旺派出所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问题不到位,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2.周宁,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未发现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问题,对赵建坤危险驾驶案件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刘伟鹏,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原楚旺派出所副所长)。在任楚旺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执行移交事宜时,刘伟鹏以取保候审保证金未缴入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为由,告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将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缴至内黄县公安局指定账户,拒绝对赵建坤进行监管,直至2021年1月22日刘伟鹏调离楚旺派出所,未主动与河南省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六支队对接赵建坤取保候审监管执行事宜,导致赵建坤在取保候审期间失管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4.马闹,男,汉族,中共党员,登封市公安局送表派出所民警。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违规代所长景慧阳(副所长王海乾)在暂住登记申报表上签字,未按规定对赵建坤进行暂住信息核查,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不在本地居住的赵建坤违规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客观上为肇事司机赵建坤办理豫A6A7H0号事故车辆过户提供条件,负有直接责任。
5.王海乾,男,汉族,中共党员,登封市公安局送表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安庄警务室负责人。违反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在分管东送表警务室和安庄警务室期间,对赵建坤申请暂住登记监管不到位,对东送表警务室暂住登记申报审批存在冒签现象、未严格核查暂住申请人员信息等问题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6.焦全乐,男,汉族,中共党员,鹤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级警长,负责濮鹤高速公路日常勤务,保障道路畅通和违法行为查处。对查处的赵建坤驾驶的豫A6A7H0号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以超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未责令恢复原状,负有直接责任。
7.吴海波,男,汉族,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法处理室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对赵建坤在内黄县境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问题失察失管;行政处罚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赵建坤第二次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要求将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查处结果通报郑州市运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负有直接责任。
8.申迎军,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赵建坤驾驶豫A6A7H0号车辆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不严,未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负有直接责任。
9.刘军,男,汉族,中共党员,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会主席,分管违法处理室工作。在分管违法处理工作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赵建坤在内黄县境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审核把关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贾学堂,男,汉族,中共党员,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六个交警中队,负责道路执勤和执法,协助大队长和教导员开展中队思想教育、队伍建设、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对民警日常管理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履职不力,对民警刘金泉和吴迪、石振坤、王磊三名辅警驾驶警车追缉车辆,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未向指挥中心报告,未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省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省纪委监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升道路客运本质安全水平。以此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戒,警钟长鸣。持续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查严处,坚决做到零容忍。加强宣传教育,全方位、分层次宣传讲清非法营运的严重危害,以宣传促防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良好态势,从根本上压缩非法营运生存空间,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紧密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部门之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坚决解决堵塞漏洞。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尤其是对经常性、跨区域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重点打击。要健全完善抄告、移送制度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建立完善道路客运相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交、违法抄告等制度,并严格落实,形成齐抓共管,严管严罚的态势。
(三)加强重点车型监管,推动形成长治久安良好局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以面包车、轻型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为重点车辆,严查严管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超速行驶、超员载客、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形成严整严治的高压态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非法营运问题进行专项研判,认真剖析非法营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科学施策、精准发力,拿出针对性措施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对行业系统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裁量标准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对执法依据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对执法裁量标准予以释义解读,确保执法规范,处罚适当。
(四)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全省各级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开展隐患排查,积极开展道路安全生命防护整治活动,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和管理条件,加大公路维护力度。对于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安装隔离防护设施。对于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弯度较大的路段、交叉路口等,要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设置警示标志、红色警示灯、标识标线等,做好警示提醒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做好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增设、调换、更改和撤除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道路附属设施,对于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路段突发情况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轮训,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知识考核,对业务能力差、执法水平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要立即调整。要加强监督问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优罚劣,完善人员和岗位考评机制,切实推动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效能提升。
(六)明确相关执法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及时查漏补缺,形成完备的取保候审法律制度全链条,明确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缴纳账户,加强被取保候审人执行监管,完善取保候审相关执法程序,无缝对接取保候审移交执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及程序,严把审验关口,扎实开展督办查验,做好信息采集和信息核查,加强后期回访,实行信息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暂住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回访等工作。
条文说明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6]《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规定:“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罚款;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现赵建坤在其辖区非法营运时,仍按照初次违法行为处罚5000元,行政处罚不适当。
[7]《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集中开展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外籍客运车辆在我县从事异地经营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一律将查处结果通报车属企业和当地运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照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9]《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11]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明发[2021]48号):“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催办查验,督促引导公民自觉主动申报,落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中介、物业以及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的治安责任,做好信息采集、暂住登记。同时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核查,实行信息质量终身负责制。社区民警是暂住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记办证材料档案的规范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三年以上。”
[1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1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来源:河南省应急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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